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78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787號
- 原告
- 霖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