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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86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86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凱騰
被告
欣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係依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移轉命令,請求被告在新臺幣(下同)37,971元、298,377元、500元及2,861元,合計339,709元及利息、違約金之範圍內按月將被告之受僱人陳清河每月得支領各項勞務報酬之1/3 給付予原告,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3,860 元,有原告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惟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9,709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40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裁判費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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