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周霙蘭

原告
榮聖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與與被告祥鈺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原告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二、被告祥鈺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營業所,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獨資商號組織,若為非法人團體,應補正其組成員、有無獨立財產、獨立事務所等證明文件;若為合夥,應表明其合夥人全體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係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