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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71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71號

聲請人
寰辰資產安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四一號、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七七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其於民國94年4月8日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債權憑證、除戶謄本影本各1 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94年度繼字第141號、94年度繼字第17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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