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新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翁俊傑即雲祥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 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