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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新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新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翁俊傑即雲祥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 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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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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