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萬4,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