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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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