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4號
- 原告
- 宏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撤銷買賣關係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 萬7,335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