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緯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磊鉅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施工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磊鉅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施工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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