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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9號

給付施工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號

原告
緯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磊鉅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施工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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