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5號
- 原告
- 辰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洋大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分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12 萬5,000 元,依上開規定,應徵裁判費1 萬2,187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1,687 元,是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之,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