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通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丁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羚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和平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儀
- 被告
- 展華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如
- 被告
- 源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龍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建國律師
許世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經營使用費等(反訴請求溢付之經營使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