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通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丁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羚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和平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儀
- 被告
- 展華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如
- 被告
- 源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龍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建國律師
許世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經營使用費等(反訴請求溢付之經營使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0.年12月5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包括宣判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訴訟資料甚多,且因本院(承辦法官)個人因素,判決書原本無法於原定之宣判期日前製作完成,爰依上揭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0.年12月5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