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2號
- 原告
- 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祥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1,014,629元元及法定利息,依原告提出之合約書第8條第5款約定,本合約如有爭訟時以宜蘭地方法院本院為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