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陳湘琳
- 原告張清燻
- 被告李重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72號原 告 張清燻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複 代理人 倪秋華 被 告 李重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99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肆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經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於民國99年9月1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 2,829,9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98年11月26日下午2時5分左右,駕駛車牌號碼3G-9707 號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由新北市石門往金山方向,行駛於台二線公路內側車道上,行至台二線 401.1公里處,即無管制號誌之新北市○○區○○路41巷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適原告騎乘車牌號碼K7M-705號機車(以下簡稱系爭機車) ,沿同一公路,由新北市金山往石門方向,行駛至同一路口,停於該處之分隔島旁,卻因被告疏未減速並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系爭車輛之左前車頭與原告所騎乘之系爭機車右側後半部車身發生碰撞,致被告人車分離,飛起彈擊系爭車輛之車前擋風玻璃,因而受有右側近端股骨幹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大片頭皮撕裂傷及擦傷、左手及左小腿擦傷之傷害,被告並因本件過失傷害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交易字第38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829,9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㈡現就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暨慰撫金詳列如下: ⒈醫療費用: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開傷勢,經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以下簡稱基隆長庚醫院)及北海岸金山醫院(以下簡稱金山醫院)就醫治療,於98年11月26日起至99年5月20日止共支出醫療費用9,877元、自99年5月24日起至99年9月1日止共支出醫療費用550元、於99年11月10日起至100年5月12日止共支出醫療費用6,247元,合計為16,674元。 ⒉看護費用:原告因本件車禍自98年11月26日起至98年12月11日止至金山醫院住院治療共計16日,住院期間無法自理生活,需由家人照料,以全日看護每日 2,000元計算,被告需賠償原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32,000元,且原告於出院後至少需有 1年之復健期間,原告亦得請求被告支出復健期間之看護費720,000元,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看護費共計752,000元【計算式:(16日×2,000元)+(30日×12月×2,000元) =752,000元】。 ⒊交通費用:原告於出院後需持續回診復健治療,往返均以計程車代步,由原告住處至金山醫院之計程車資約為 100元,往返1趟即200元,另由原告住處至基隆長庚醫院之計程車資約為450元,往返1趟即需900元,原告於98年11月26日起至99年5月20日止合計支出車資22,040元、自99年5月24日起至99年9月1日止合計支出車資8,700元、自99年11月10日起至100年5月12日止合計支出車資13,700元,合計為44,440元。 ⒋薪資損失部分:原告為碼頭搬運工,每月薪資約23,000元,此外原告另有兼差替人作鐵窗,每月有約 1萬元之額外收入,合計每月共有收入33,000元,原告自本件車禍後至99年 7月均無法工作,共計損失264,000元【計算式:33,000元×8 月= 264,000元】,且原告之工作屬於勞力性質,依原告之狀況,起碼 2年半內無法工作,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無法工作之損失990,000元【計算式:33,000元×12月×2.5年=990, 000元】。縱認原告無法工作之期間未達2年半,因原告於99年11月17日經醫師診斷尚需復健 1年,復健期間勢必無法工作,復健期間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為561,000元【計算式:33,000元×5月(99年8月至99年11月)+33,000元×12月=5 61,000元】,原告之薪資損失合計至少有 825,000元【計算式:264,000元+561,000元=825,000元】。 ⒌機車修理費用:系爭機車因本件車禍受有損壞,已無法修復,被告自應賠償相當於系爭機車之價金約2萬元。 ⒍精神慰撫金: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開傷害,身心備受煎熬,被告自原告受傷後,從不道歉慰問或賠償,甚於刑事偵審程序中矢口否認其過失,反指係原告本身違規所致,毫無悔意,態度惡劣,為此請求精神慰撫金70萬元。 三、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其抗辯略以: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上開時間、地點發生系爭車禍,致原告受有上開傷害等情,被告不爭執,然依臺灣省臺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9年 4月16日函暨鑑定意見,原告應負主要肇事責任,故原告應負擔70%責任,被告僅負擔30%責任。 ㈡就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分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如原告所提單據與本案相關,且為必要之費用,被告即不爭執。 ⒉看護費用:被告就原告主張其於住院期間(即98年11月26日起至98年12月11日止)需由他人全日看護不爭執。又依基隆長庚醫院函第四點所示,原告於出院後已能自理生活,故原告於出院後已無看護之必要,縱因腿部傷勢而行動不便,仍與需由專人全日看護有間,況原告請求高達12個月之全日看護費用,實為於法無據。另原告請求之看護費用係比照職業看護員之收費每日 2,000元計算,然原告家屬如非領有專業看護證照,實無法比照職業看護員之收費標準,被告認為應以最低基本工資每月17,880元為依據計算看護費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判決亦採同一見解。 ⒊交通費用:就原告主張至99年 5月20日已花費22,040元之交通費用部分,如與就診紀錄一致,被告不爭執。但就請求達12個月之交通費用部分,原告是否有每日均至醫院復健治療之必要?被告非醫療專業人員,不敢妄加判斷,考量原告為加速復原其所受傷害,只要原告能提出與其主張一致之就醫紀錄,被告即不爭執該部分之交通費用。 ⒋薪資損失部分:被告就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23,000元部分不爭執,惟就原告主張每月幫人作鐵窗之兼差收入 1萬元部分,原告應提出證明,況兼差作鐵窗應非屬經常性收入,列為薪資損失實有爭議。另就原告請求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部分,原告因傷行動不便,與不能工作仍屬二事,原告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確實因上開傷勢而有多長期間無法工作。又依基隆長庚醫院回函稱原告需復健12個月以上,並非代表原告完全喪失工作能力12個月,且回函建議安排其他較輕鬆之工作,可知原告非無工作能力,故原告主張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缺乏依據。再依臺大醫院100年4月12日回函可知,原告骨折復原情況良好,並無任何運動障礙,亦不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顯示原告目前復原情況甚佳,對日後之勞動能力並無任何不利影響,並請求調取原告99、 100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以確認原告於99、 100年之薪資收入是否有減損。 ⒌機車修理費用:原告並未證明系爭機車有 2萬元之價值,縱原告提出相關證明,亦應予以折舊。 ⒍精神慰撫金: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高達70萬元,實屬過高,被告認以5萬元為宜。 四、查被告於98年11月26日下午2時5分左右,駕駛系爭車輛由新北市石門往金山方向,行駛於台二線公路內側車道上,行至台二線401.1公里處,即無管制號誌之新北市○○區○○路41 巷口時,疏於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適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沿同一公路,由新北市金山往石門方向行駛至同一路口,欲從路中央之分隔島缺口向左迴轉往金山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向左迴轉,被告則因疏未減速並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以致眼見原告所騎乘之機車赫然向左迴轉,雖即將所駕駛之系爭車輛往外側車道偏駛,猶仍閃避不及,其系爭車輛之左前車頭遂與原告所騎乘系爭機車右側後半部車身發生碰撞,致原告之人車分離,飛起彈擊被告駕駛之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因而受有右側近端股骨幹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大片頭皮撕裂傷及擦傷、左手及左小腿擦傷之傷害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基隆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且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交易字第38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偵審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屬實。 五、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94條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無管制號誌之新北市○○區○○路41巷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竟於經過路口時,疏於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以致眼見原告所騎乘系爭機車赫然向左迴轉時已閃避不及,而與原告所騎乘之系爭機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上開傷害,自有過失。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既有上開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六、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現就原告主張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薪資損失、機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 2,829,917元等請求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㈠醫療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先後至基隆長庚醫院、金山醫院住院手術及復健治療數次,共支出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16,674元,業據提出醫療費用收據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核屬必要,應予准許。 ㈡看護費用部分: ⒈按親屬間之看護,縱因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所付出之勞力,顯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 193條第 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判決參照)。又親屬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 140號判決參照)。 ⒉查原告於98年11月26日因系爭車禍傷害急診治療後,於98年11月27日接受骨折復位固定手術、於98年12月 4日接受頭部撕裂傷縫合手術,經住院治療後於98年12月11日出院,醫囑「骨折癒合及復健約需12個月以上」,有基隆長庚醫院99年8 月25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憑。又經本院函詢基隆長庚醫院,以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之傷勢,在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及其出院後,是否須專人照顧其生活起居?係全日或半日看護?期間多久?依貴院99年8月25日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醫囑「 骨折癒合及復健約需12個月以上」之記載,在12個月以上之治療期間是否需專人照顧生活起居?據覆以「病患住院期間因無法自理生活而需他人全日看護、照料,98年 8月25日本院之診斷書上『骨折癒合及復健約需12個月以上』,在該12個月以上之治療期間,病患雖可自理生活,但若有他人協助照顧日常生活將更為便利。」、「病患出院後因其右下肢有3 處骨折致行動不便,故無法自理生活而需他人全日看護、照料,至於其看護之期間則應視其生活型態及居家環境而定。」等情,有基隆長庚紀念醫院99年12月17日(99)長庚院基法字第287號函、100年5月20日(100)長庚院基法字第121號函在卷可稽。 ⒊被告對原告主張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固不爭執,惟抗辯依上開基隆長庚醫院函文內容,原告於出院後已能自理生活,而無看護之必要云云,然查,上開函文係指原告於第12個月以上之治療期間足以自理生活,且原告於出院後尚因其右下肢有3處骨折致行動不便,而無法自理生活需他人全日看護, 被告上開抗辯,顯有誤會,不足憑採。又原告雖以基隆長庚醫院99年 8月25日之診斷證明書上記載醫囑「骨折癒合及復健約需12個月以上」,主張原告得請求12個月之看護費用云云,然骨頭癒合、復健與無法自理生活仍屬有別,尚難據此即認原告於長達12個月之期間均無法自理生活,而需由專人看護,本院審酌原告所受傷勢、年齡、其骨折位置及上開基隆長庚醫院函文,認原告所受傷勢確需由專人全日照顧,但看護期間應以4個月為適當。又原告請求每日2,000元相當於看護費之支出,經核並未逾一般看護費用之行情,且原告之家屬對原告之照護,固如被告所辯與民間僱用專業看護所提供之勞務程度及專業素養不同,然原告之家屬為看護原告因此所耗費之時間、勞力,並不低於專業看護所可能耗費之時間、勞力,亦應比照專業看護評價其付出勞務之價值,故被告辯稱應以勞動基準法所定每月最低薪資17,880元計算看護費云云,尚不可採。原告請求其自99年11月26日起至99年12月11日止,共計16日之住院期間,及其出院後 4個月內之復健期間之看護費用,每日以2,000元計算,共支出看護費用272,000元【計算式:(30日×4月+16日)×2,000元=272, 000元】,應屬可採,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㈢交通費用:原告主張其因行動不便,需搭乘計程車回診治療,以其住家至金山醫院、基隆長庚醫院往返一趟所需支出之計程車車資分別為200元、900元,及其於98年11月26日起至99年5月20日止共計支出車資22,040元、自99年5月24日起至99年9月1日止共計支出車資 8,700元、自99年11月10日起至100年5月12日止共計支出車資13,700元,合計為44,440元等情,業據提出桃聯救護車有限公司收款證明、大台北計程車保全公司、基隆市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收據為證。查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右側近端股骨幹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大片頭皮撕裂傷及擦傷、左手及左小腿擦傷等傷害,經住院治療後於98年12月11日出院,骨折癒合及復健約需12個月以上,原告出院後,因其右下肢有 3處骨折致行動不便,故無法自理生活而需他人全日看護,且因其行動不便建議搭乘專車(計程車)較為便利等情,有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上開函文、診斷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依原告之受傷情況,堪認原告有搭乘計程車回診治療之必要。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醫療費用收據,其中如附表所示日期之交通費用42,340元部分,有與之對應之就診紀錄,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主張98年12月11日之交通費用部分,原告固請求住家來回基隆長庚醫院之交通費用 900元及救護車費用 2,340元,然依原告所提之桃聯救護車有限公司收款證明所載,救護車之運送起點係基隆長庚醫院,運送終點係金山醫院,日期係98年12月11日,可知原告於98年12月11日自基隆長庚醫院出院後,即由救護車運送至金山醫院住院治療,則原告請求98年12月11日之交通費用自應以救護車費用2,340 元為限。另就98年12月31日金山醫院之交通費用部分,原告固提出復健科及家庭醫學科之醫療費用收據各 1紙,然其等看診時間均為98年12月31日上午,地點均為金山醫院,故請求之交通費用應以往返1次為限,自無請求往返2次交通費用之必要。又原告主張99年3月25日、99年3月26日之交通費用部分,原告未能提出與之對應之就診紀錄,即無法證明實際有從事醫療行為,此等日期所支出之交通費用,應認不得請求。 ㈣薪資損失部分: ⒈原告主張其為碼頭搬運工,每月除有薪資23,000元,另有替人作鐵窗之兼差收入1萬元,合計每月收入 33,000元,其於99年11月17日經醫師診斷尚需復健 1年,且其工作屬於勞力性質,復健期間勢必無法工作,故請求自98年11月26日起至99年11月17日止,及自99年11月17日後 1年不能工作之損失,合計825,000元。被告就原告主張每月有薪資 23,000元並不爭執,惟否認原告每月有 1萬元之兼差收入,並質疑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有如此長時間無法工作之真實性。查原告主張其每月有薪資23,000元部分,業據提出97年12月至98年11月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另原告主張其每月有替人作鐵窗之兼差收入1萬元部分,原告既於本院100年 5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其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此部分之主張,即屬無據。 ⒉原告於98年11月26日經送基隆長庚醫院急診治療,先後接受骨折復位固定手術及頭部撕裂傷縫合手術,於98年12月11日出院,醫囑骨折「癒合及復健約需12個月以上」,有基隆長庚醫院99年 8月25日診斷證明書附卷足憑,又經本院函詢基隆長庚醫院,以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之傷勢,及其從事碼頭貨櫃搬運工作,依醫學專業判斷,原告需修養多久始可痊癒而從事前開搬運工作?據覆以「病患最近一次回診日為99年11月17日,當時骨折癒合狀況良好,但因大腿骨折處因有骨痂形成,故仍有跛行、右腿無力情形,醫師建議後需應續行復健治療以減少因骨折造成之右腳萎縮及跛行,半年或一年後視復原情形再拔除固定器。另依病患傷勢情形評估,其傷勢於治療復健期間勢必影響其原從事碼頭貨櫃搬運之工作(建議安排其他較輕鬆之工作)」等語,有基隆長庚紀念醫院99年12月17日(99)長庚院基法字第 287號函附卷足憑。再經本院委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臺大醫院)鑑定原告之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其鑑定結果為:「張先生(即原告)為右側大腿骨骨折併右側足踝內外雙踝骨折,目前行動以手杖助行,張先生之 X光片顯示骨折已大致癒合,未有癒合不良、遺存假關節以及 165度以上之屈曲不正癒合。髖部活動度 100度,足踝活動度50度,無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之喪失機能,無喪失生理運動範圍2分之1以上顯著運動傷害,無喪失生理運動範圍3分之1以上之運動障害。預期張先生骨折癒合完全後,無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之下肢機能障害及畸形障害。」等語,有臺大醫院100年4月12日校附醫秘字第100090 1456號函附卷可參。 ⒊本院審酌原告骨折已大致癒合,預期骨折癒合完全後,無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之下肢機能障害及畸形障害,其至99年11月17日雖仍有跛行、右腿無力之症狀,而需續行半年或 1年之復健治療,且於復健治療期間將影響其原從事以勞力為主之搬運工作,但仍可從事其他較輕鬆之工作,參以原告於99年度已有薪資所得 282,708元(含鎮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92,708元、詮智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19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平均每月薪資為23,559元( 282,708元÷12=23,559 元),高於原告主張之每月平均薪資23,000元,足見原告於99年未因系爭傷害而無法工作,則原告請求不能工作之期間應係98年11月26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共計36日,以每月23,000元計算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合計27,600元【計算式:23,000元×(36/30)= 27,600元】,應屬可採,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㈤機車修理費用: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就舉證責任之分配而言,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原告主張系爭機車因本件車禍受有損害,已無法修復,被告應賠償系爭機車之價值 2萬元,自應由原告就其為系爭機車之所有權人及系爭機車於事故發生前尚有 2萬元價值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然原告均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系爭機車之價值 2萬元部分,應認無據。 ㈥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223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右側近端股骨幹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大片頭皮撕裂傷及擦傷、左手及左小腿擦傷等傷害,因傷手術治療及復健期間均須忍受行動之不便及身體上之疼痛,尚需接受長達 1年以上之復健治療,無論肉體及精神上均受有相當之痛苦,原告自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查原告為小學畢業,職業為碼頭貨櫃搬運工,被告為專科畢業,職業為警察,平均月收入約 5萬元,業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之加害程度、原告所受傷害及上述兩造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70萬元,尚嫌過高,應以40萬元為適當。 ㈦依上所述,原告所得請求之項目金額為醫療費用16,674元、看護費用 272,000元、交通費用42,340元、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27,600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合計 758,614元【計算式:16,674元+272,000元+42,340元+27,600元+400,000元=758,614元】。 七、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原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亦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大於被告等語,為原告所否認,並辯稱系爭車禍發生時,原告係騎乘系爭機車停於分隔島旁,系爭車禍係因被告疏於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所致。查本件車禍之發生,固係被告疏於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所致,惟「張清燻(即原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李重翰(即被告)駕駛警備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有臺灣省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9年 4月16日北縣鑑字第0985181932號函附鑑定意見書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286號偵查卷宗可參。又系爭車禍之肇事路段係無號誌交岔路口,被告為直行車,原告機車之刮地痕(刮地痕地點應即係撞擊點所在)及機車主要散落物均位在內側車道附近,而分隔島之間的網狀區,均未見機車刮地痕及其他跡證,且原告所騎乘之系爭機車係右側後半部受損,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附於本院上開刑事偵審卷宗可稽,足徵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在由新北市金山往石門方向行駛至同一路口,在從路中央之分隔島缺口向左迴轉往金山方向行駛時,始遭被告駕駛系爭車輛由右側撞擊,核與原告於案發之初製作交通事故調查筆錄時自陳:「當時我沿清水路直行行駛於外側車道,因準備要左轉清水路41巷,我由外側車道切換至內側車道,至分隔島缺口中央,約在41巷口對向位置開始左轉,對方 3G-9707警備車在對向車道直行,行駛於內側車道,在我左轉後,就與 3G-9707警備車發生碰撞」等語(見上開偵查卷宗第 8頁),及在場人即由被告所搭載之警員王賜坪於職務報告中所稱:「於14時15分許行經金山鄉台二線、清水路41巷口時,一部重機車車號 K7M-705由台二線金山往石門方向行駛,該車突然從左方叉路缺口處迴轉切入本車道行駛,本所員警李重翰駕駛巡邏車車號3G-9707編號508見狀後立即往右車道閃避,但仍閃避不及,致使左車頭碰撞上該部重機車…」等語(見上開偵查卷宗第12頁)互核一致。原告由該分隔島缺口向左迴轉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讓直行車先行,卻冒然向左迴轉,違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被告抗辯原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堪予採信。本院斟酌原告與被告之過失程度,認被告應負 40%過失責任,原告應負 60%過失責任。從而依過失相抵之法則,原告得請求賠償損害之金額為303,446元【計算式:758,614元×40%=303,4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八、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303,446元,及自99年8月31日準備書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9年9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之規定,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十、末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 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781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2,829,91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 150萬元部分,既受敗訴判決,該部分之裁判費13,617元應由原告負擔。 十一、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洪佳如 附表: ┌────────┬───────┬────┬────┐│就診日期(民國)│ 醫 院 │醫療費用│交通費用││ │ │(新臺幣│(新臺幣││ │ │) │) │├────────┼───────┼────┼────┤│98年11月26日 │基隆長庚醫院 │150元 │ ││ │(原告表格誤載│ │ ││ │為金山醫院) │ │ │├────────┼───────┼────┼────┤│98年11月26日 │金山醫院 │1,139元 │200元 │├────────┼───────┼────┼────┤│98年12月2日 │金山醫院 │130元 │200元 │├────────┼───────┼────┼────┤│98年12月9日 │金山醫院 │130元 │200元 │├────────┼───────┼────┼────┤│98年12月11日 │基隆長庚醫院 │1,162元 │救護車 ││ │ │ │2,340元 │├────────┼───────┼────┼────┤│98年12月11日起至│金山醫院 │2,598元 │ ││98年12月12日止 │ │ │ │├────────┼───────┼────┼────┤│98年12月25日 │基隆長庚醫院 │100元 │200元 ││ │(原告表格誤載│ │ ││ │為金山醫院) │ │ │├────────┼───────┼────┼────┤│98年12月28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8年12月2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8年12月30日 │基隆長庚醫院 │570元 │900元 │├────────┼───────┼────┼────┤│98年12月30日 │金山醫院 │315元 │200元 │├────────┼───────┼────┼────┤│98年12月31日 │金山醫院 │130元 │200元 │├────────┼───────┼────┼────┤│99年1月4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月5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月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月8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1月11日 │金山醫院 │130元 │200元 │├────────┼───────┼────┼────┤│99年1月13日 │基隆長庚醫院 │100元 │900元 │├────────┼───────┼────┼────┤│99年1月15日 │基隆長庚醫院 │113元 │900元 │├────────┼───────┼────┼────┤│99年1月18日 │金山醫院 │130元 │200元 │├────────┼───────┼────┼────┤│99年1月20日 │基隆長庚醫院 │100元 │900元 │├────────┼───────┼────┼────┤│99年1月27日 │基隆長庚醫院 │100元 │900元 │├────────┼───────┼────┼────┤│99年2月2日 │金山醫院 │190元 │200元 │├────────┼───────┼────┼────┤│99年2月10日 │基隆長庚醫院 │600元 │900元 │├────────┼───────┼────┼────┤│99年2月10日 │金山醫院 │150元 │200元 │├────────┼───────┼────┼────┤│99年2月13日 │金山醫院 │300元 │200元 │├────────┼───────┼────┼────┤│99年2月24日 │基隆長庚醫院 │340元 │900元 │├────────┼───────┼────┼────┤│99年3月3日 │基隆長庚醫院 │340元 │900元 │├────────┼───────┼────┼────┤│99年3月5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3月11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3月17日 │基隆長庚醫院 │360元 │900元 │├────────┼───────┼────┼────┤│99年3月24日 │基隆長庚醫院 │100元 │900元 │├────────┼───────┼────┼────┤│99年3月2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4月12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4月1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4月14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4月15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4月16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4月1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4月20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4月21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4月22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4月2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4月26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4月2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4月2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4月30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5月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4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6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10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5月11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12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1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14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18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19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5月20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24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25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26日 │基隆長庚醫院 │100元 │900元 │├────────┼───────┼────┼────┤│99年5月2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5月31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6月1日 │金山醫院 │150元 │200元 │├────────┼───────┼────┼────┤│99年6月2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6月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6月8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6月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6月10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6月11日 │金山醫院 │150元 │200元 │├────────┼───────┼────┼────┤│99年6月14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6月1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6月18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6月22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6月2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6月25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6月2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6月30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7月2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7月5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7月6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7月7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7月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7月1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7月14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7月15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7月2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7月26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7月2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7月30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8月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8月5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8月2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8月2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9月1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1月10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1月22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1月2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1月24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1月25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11月2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2月2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2月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2月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2月8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2月9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12月1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2月15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2月16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2月21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2月22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2月23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99年12月2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99年12月2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1月4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1月5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1月6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100年1月10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1月12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1月14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1月1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1月1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1月20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100年1月24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1月26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1月31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2月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2月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2月10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100年2月11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2月16日 │基隆長庚醫院 │440元 │900元 │├────────┼───────┼────┼────┤│100年2月1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2月18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3月1日 │金山醫院 │300元 │200元 │├────────┼───────┼────┼────┤│100年3月2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3月3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100年3月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3月9日 │金山醫院 │3883元 │200元 │├────────┼───────┼────┼────┤│100年3月10日 │金山醫院 │150元 │200元 │├────────┼───────┼────┼────┤│100年3月14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3月15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3月16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3月17日 │金山醫院 │604元 │200元 │├────────┼───────┼────┼────┤│100年3月21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3月2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3月28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3月2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3月31日 │金山醫院 │50元 │200元 │├────────┼───────┼────┼────┤│100年4月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4月11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4月12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4月14日 │金山醫院 │340元 │200元 │├────────┼───────┼────┼────┤│100年4月18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4月19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4月22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4月26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4月27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5月3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5月6日 │金山醫院 │0元 │200元 │├────────┼───────┼────┼────┤│100年5月12日 │金山醫院 │130元 │200元 │├────────┴───────┼────┼────┤│合計 │16,674元│42,34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