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375,000.00元(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