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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8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訴人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375,000.00元(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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