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李俊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張富枝間因本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14,5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1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