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林金發
- 當事人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蜜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徐沛然律師 被 告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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