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信邦混凝土實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郭偉國
- 上訴人
-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闕榮華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林紹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陸萬壹仟叁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