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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信邦混凝土實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郭偉國
上訴人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闕榮華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林紹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陸萬壹仟叁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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