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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請人
基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司催字第154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8年司催字第15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太平洋日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9年1月21日,是至99年4月21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9年7月21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9年11月2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基創實業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26,449元 │98年11月30日 │AA0000000 ││ │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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