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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請人
立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泉
訴訟代理人
楊玉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 8月25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幣     │            │    │
├──┼───────┼────────┼──────┼─────┼──────┼──┤
│001 │立方企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10日 │72,500元  │BN0000000   │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公司          │            │          │            │    │
├──┼───────┼────────┼──────┼─────┼──────┼──┤
│002 │立方企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25日 │66,000元  │BN0000000   │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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