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禎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8月6日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8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99年2月6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8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建清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民國) │(新臺幣)│ │ │ ├──┼───────┼────────┼──────┼─────┼──────┼──┤ │001 │天力企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股份│98年5月31日 │70,875元 │NB0000000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