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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禎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8月6日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8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99年2月6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8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民國) │(新臺幣)│ │ │├──┼───────┼────────┼──────┼─────┼──────┼──┤│001 │天力企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股份│98年5月31日 │70,875元 │NB0000000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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