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 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 1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 1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8年11月14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 2月22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99年 2月14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且為春節假期,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2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嶼丞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0月31日│2,078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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