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1號
- 聲請人
- 昇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0109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0109號公示催
告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98年9月19日之太平洋日報
,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
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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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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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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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三九貿易有│華南商業銀行股│97年9月10日│ 16,800元 │AD0000000 │
│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港口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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