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 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 5月13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 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 │99年度除字第88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 │ │ ├──┼────────────┼─────────┼────┼───┼────┼───┤ │001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0000-0 │未記載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