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1號
- 聲請人
- 旺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3 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附表:(99年度除字第91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001 │川圓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基隆│98年12月31日│53,030元 │BA0000000 ││ │限公司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