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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旺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3 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附表:(99年度除字第91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001 │川圓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基隆│98年12月31日│53,030元 │BA0000000 ││ │限公司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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