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吳昆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號

原告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取締交通違規,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為被告,原告起訴所記載之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並非原處分處機關,原告應具狀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所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105年1月27日北市○○○○○0000000000號函影本,並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字號,原告應先依上開函示索取裁決書,並更正訴之聲明,詳載請求撤銷之標的為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