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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吳昆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號

原告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如起訴不合程式者,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前段亦有明文。上揭規定等,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於10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起五日內補正其起訴之當事人及更正訴之聲明等應記載事項,該補正裁定並已於105年4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見本院卷之送達證書),原告逾期未補正,其程式不完整而有欠缺,於法已有未合。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所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105年1月27日北市○○○○○0000000000號函影本,並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字號,本院上開裁定已命原告應先依上開函示索取裁決書,再詳載請求撤銷之標的為何,然原告迄今仍未遵期辦理補正。

三、綜上所述,原告不僅未依法列明被告及起訴之聲明,亦未附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以釋明其係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訴訟,而有起訴程式之欠缺。本院前於105年4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之5日內補正,並曉諭其逾期未補正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訟,該裁定之正本經本院交付郵務機構送達,業經原告之父親105年4月22日代收,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可稽。則本件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且經以裁定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應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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