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文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文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許文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