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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范坤棠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子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更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子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子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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