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子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子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子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98.11.29 │99.1.13前回溯96小 │99.1.13 │ │ │ │時內之某日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金門地檢98年度毒偵│金門地檢99年度毒偵│金門地檢99年度毒偵│ │ │字第22號 │字第1號 │字第1號 │ ├─┬───────┼─────────┼─────────┼─────────┤ │最│法 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城簡字第3號 │99年城簡字第83號 │99年城簡字第83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9.2.6 │100.1.10 │100.1.10 │ ├─┼───────┼─────────┼─────────┼─────────┤ │確│法 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城簡字第3號 │99年城簡字第83號 │99年城簡字第83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9.3.6 │100.1.29 │100.1.2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是 │ │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2至3罪,前已合併定應執行刑5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