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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蔡美美張珈禎許志龍

  • 當事人
    蔡元添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寗金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蔡元添 被   告  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被   告  寗金清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項目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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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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