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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蔡美美張珈禎許志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號

                    100年度訴字第17號

                    100年度訴字第23號

                    101年度訴字第13號

                    101年度訴字第14號

                    101年度訴字第15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章治
選任辯護人
王瑩婷律師
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鐙之律師
被告
許乃輝
選任辯護人
陳建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律師
被告
蔡光進
選任辯護人
胡美慧律師
被告
田志城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被告
謝宗銘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彜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
被告
吳文達
選任辯護人
尤挹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正鵬律師
被告
徐政競
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志澄律師
被告
賴聰明
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律師
被告
簡益章
選任辯護人
尤挹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正鵬律師
被告
李幸春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被告
林原行農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被告
林春雄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律師
被告
坤德綠美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木
選任辯護人
葉婉玉律師
被告
林坤木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婉玉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被告
林壽長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
被告
廣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灶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律師
被告
游正義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主文欄內關於「游正義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佰陸佰萬元沒收。」應更正為「游正義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主文欄內關於「游正義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佰陸佰萬元沒收。」其中「未扣案之壹佰陸佰萬元」顯係「未扣案之壹佰陸拾萬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刪除更正為「游正義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許志龍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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