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蔡元添 被 告 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被 告 寗金清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項目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