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號
100年度訴字第17號
100年度訴字第23號
101年度訴字第13號
101年度訴字第14號
101年度訴字第15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章治
- 選任辯護人
- 王瑩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簡維能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鐙之律師
- 被告
- 許乃輝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漢鑫律師
- 被告
- 蔡光進
- 選任辯護人
- 胡美慧律師
- 被告
- 田志城
- 選任辯護人
- 吳孟良律師
- 被告
- 謝宗銘
- 選任辯護人
- 曹宗彜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崇煌律師
- 被告
- 吳文達
- 選任辯護人
- 尤挹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正鵬律師
- 被告
- 徐政競
- 選任辯護人
- 辛銀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志澄律師
- 被告
- 賴聰明
- 選任辯護人
- 賴呈瑞律師
- 被告
- 簡益章
- 選任辯護人
- 尤挹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正鵬律師
- 被告
- 李幸春
- 選任辯護人
- 沈志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森榮律師
- 被告
- 林原行農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雄
- 選任辯護人
- 張振興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成功律師
- 被告
- 林春雄
- 選任辯護人
- 張振興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成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奎新律師
- 被告
- 坤德綠美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木
- 選任辯護人
- 葉婉玉律師
- 被告
- 林坤木
- 選任辯護人
- 周元培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葉婉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賜龍律師
- 被告
- 林壽長
- 選任辯護人
- 邱基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致穎律師
- 被告
- 廣奎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灶
- 選任辯護人
- 蔡育霖律師
- 被告
- 游正義
- 選任辯護人
- 蔡育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主文欄內關於「游正義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佰陸佰萬元沒收。」應更正為「游正義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主文欄內關於「游正義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佰陸佰萬元沒收。」其中「未扣案之壹佰陸佰萬元」顯係「未扣案之壹佰陸拾萬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刪除更正為「游正義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