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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周健忠王鴻均劉子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王海祥
被告
王瑞芳
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律師
被告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被告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王海祥、王瑞芳及正盈營造有限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健忠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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