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王海祥
- 被告
- 王瑞芳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廖健智律師
- 被告
-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唯萱
- 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被告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王海祥、王瑞芳及正盈營造有限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