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周健忠、王鴻均、劉子健
- 法定代理人王海祥、李唯萱
- 被告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法人、王瑞芳、正盈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王海祥 被 告 王瑞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代 理 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王海祥、王瑞芳及正盈營造有限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健忠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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