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俊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4 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俊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俊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宋俊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 民國104 年5 月4 日23 │ 民國104 年3 月12日22 │ │ │ 時5 分許為警採尿回溯 │ 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 │ │ │ 96小時內某時 │ 9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字│金門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 │ │機關年度案號│第4146號 │字第24號 │ ├─┬────┼────────────┼────────────┤ │最│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4 年度簡字第3545號 │ 104 年度城簡字第6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民國104 年7月20 日 │ 民國104 年7月31日 │ ├─┼────┼────────────┼────────────┤ │確│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 年度簡字第3545號 │ 104 年度城簡字第64號 │ │決├────┼────────────┼────────────┤ │ │確定日期│ 民國104 年8 月21日 │ 民國104 年10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金門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 │ │ │13090 號 │22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