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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昆璋鄭聖業洪翠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永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永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鄭聖業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