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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許志龍林秀菊王鴻均

  • 當事人
    黃世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0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強 梁建中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被   告 東享瓷器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黃教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鴻奇藝術品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吳志鴻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思合律師 被   告 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被   告 許世鋼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鋕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 偵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被告黃世強、梁建中、東享瓷器有限公司、黃教仁、鴻奇藝術品廠有限公司、吳志鴻、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世鋼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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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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