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0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世強
- 被告
- 梁建中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辛銀珍律師
- 被告
- 東享瓷器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兼被告
- 黃教仁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毛仁全律師
- 被告
- 鴻奇藝術品廠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兼被告
- 吳志鴻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思合律師
- 被告
- 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樺
- 被告
- 許世鋼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鋕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被告黃世強、梁建中、東享瓷器有限公司、黃教仁、鴻奇藝術品廠有限公司、吳志鴻、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世鋼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