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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0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許志龍林秀菊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0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世強
被告
梁建中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被告
東享瓷器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黃教仁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
被告
鴻奇藝術品廠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吳志鴻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思合律師
被告
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被告
許世鋼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鋕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被告黃世強、梁建中、東享瓷器有限公司、黃教仁、鴻奇藝術品廠有限公司、吳志鴻、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世鋼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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