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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許志龍梁世樺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號

被告
李涵宇
選任辯護人
黃偉雄律師

      謝崇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涵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涵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證述、搜索扣押筆錄、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10月2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有證人證述等前述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其涉嫌上開罪嫌重大,認上述羈押保全原因依然存續,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無刑事訴訟法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情形。爰裁定被告自106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吳玟儒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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