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號
- 被告
- 李涵宇
- 選任辯護人
- 黃偉雄律師
謝崇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涵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涵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證述、搜索扣押筆錄、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10月2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有證人證述等前述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其涉嫌上開罪嫌重大,認上述羈押保全原因依然存續,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無刑事訴訟法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情形。爰裁定被告自106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