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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許志龍吳玟儒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盧 筠
被告
阮惟正
被告
苗招城
被告
全球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至於上開附民被告中,苗招城及全球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係原告所指稱被告阮惟正之雇用人,須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之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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