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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黃佩穎

  • 當事人
    雷玉蓮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玉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等案件(107年度偵字第6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螢幕及主機監視器壹組,沒收之。 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7年9月8日晚上10時10 分許,在金門縣○○鎮○○路000號「金世界養生館」,為 警查獲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之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 經許可工作等案件,並於107年10月29日,經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螢幕及主機監視器1組,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 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 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查。又扣案之螢幕及主機監視器1組,為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自承(警卷第5頁、偵卷第31頁),並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 局扣押物清單在卷可佐(偵卷第13至1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就扣案之螢幕及主機監視器1組,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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