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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3號

違反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弘能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政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醫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107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城簡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7月19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其因患有「非癌症慢性頑固疼痛疾病」,於110年4月13日晚上,前往金門縣○○鎮○○路0號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下稱金門醫院)急診室,欲施打鎮靜安眠藥,因不耐久候,竟自同日晚上8時59分開始,在金門醫院急診室醫生乙○○、護理師甲○○執行醫療業務之際,多次逕自出入診間並屢勸不聽,又基於對於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之犯意,於同日晚上9時50分許不斷大聲咆哮,及作勢欲衝入診間衝撞乙○○,造成現場急診病患之診療延宕,且致乙○○因此心生畏懼、心悸、無法工作,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嗣經金門醫院啟動醫療暴力通報機制,員警接獲報案後,到場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丙○○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皆表示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73頁之準備程序筆錄、第122頁之審判筆錄),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形,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行,辯稱:「我每次去醫院都要簽自動離院書,因為每次去的時候狀況不一,我常常跑急診,我一進去就要先簽名,醫生是新來的,醫生就故意不給我打針,我這個是有跟神經內科約定多久打針,有次我沒怎樣,就把我報警送到拘留所,我身體很痛,且我爸爸在外面等我,我反反覆覆進去診間這確實是事實,但是我跟他溝通的話是如同我剛剛所講的,我跟醫生說這樣害死我怎麼辦,誰要負責。」、「我罵懶覺是跟我爸爸在對話,不是罵醫生,且醫生告訴我爸爸我沒有坐救護車,就不讓我看病,我爸爸叫我趕快跟醫生道歉,就趕快打針回家,明明都已經讓我簽名了,還不讓我打針。且上次醫生已經有一次不讓我看病了,我跟他的對話,有些是在講上次看病的事。而且是醫生先把我叫過去,然後恐嚇我不讓我看病,之後醫生還一直罵保全,根本就沒有怎麼樣,連我的主治醫生還被臺北的醫生罵,我根本沒有怎麼樣,就已經痛到不行了,還要去拘留所待一個晚上。我沒有辱罵、沒有摔東西,不讓我看病,我最後整個人痛到都沒有意識了,且我已經這種情形好幾次了。」等語(本院卷第71、123至124頁)。惟查:

㈠證人即被害人乙○○醫師於警詢時證稱:「(今天你於急診室遇見何情形,請你詳述?)丙○○於21時掛號後直闖急診內科診間,當時我在為一位病患診療,楊先生提出要先為他施打鎮靜安眠藥,我說請他稍待看完病患再為他施打,但他不願意並對我大聲咆哮說:『上次為什麼不幫我打鎮靜安眠藥。』我告知他你是上次違反醫療法的現行犯,所以無法幫你施打。我有請警衛將他勸離,但他不聽從,一直在我的診間走來走去,影響到我的診療行為及其他病患看診權益,因為他不聽勸請警衛報警,此時他有離開到門口處,警方到場時於21時50分他又闖進急診室,然後作勢向我和值星官衝撞,警察將他制止,他也面對我辱罵……男性生殖器等穢語,因為我臺語不是很好,我不能完全解釋,但警方有錄音錄影,我們通報醫療法,警方也將他帶離急診室外。因他的滋擾,後面兩位病患受到驚嚇並遲延診療。(丙○○除了語言的滋擾之外是否有做出攻擊的行為?有無人受傷?)他只有作勢衝撞我威喝的行為。(你對他的行為是否心身恐懼?)是,讓我很恐懼,影響到我的工作。現在已無法診療判斷。(就你的判斷丙○○當下行為是否可以自主?)他精神狀況是正常,是有自主行為能力的。(據丙○○筆錄供述:其進入内科醫生診間時並沒有其他病患,他才進入診間與你對話,其所述是否實在?)不實在,丙○○闖入我診間當下我確實在為一位女病患診療,在場有護理師甲○○可以作證,楊民所述為卸責之詞。(你認為丙○○在診間的行為讓你感到脅迫,是否有影響診療的判斷?)他的闖入不聽勸離言語咆哮,已經造成我恐懼,因為發生此事之後就因為情緒受到影響,而取消後續的診療,請另外一位醫生代班。」等語(警卷第9至11頁、偵卷第55、57頁)。

㈡證人即甲○○護理師於警詢時證述:「(上述所稱之醫療暴力發生於何時?何地?發生情形為何?)在今天110年4月13日21時0分許至21時50分,在醫院急診室内科診間及等候區。情形就是病患丙○○掛急診,當下醫生乙○○有患者在治療中,還沒有輪到丙○○看診,他就直接衝進來診間了,我們就有告知他還沒輪到你,他就在等候區及内科診間進進出出的,並且大小聲的,以致影響正在看診病患的治療,於是我們就通知警方到場協助,他還是在等候區喊說馬上要打針,我們就一樣告知他需要等候,約21時50分許,他就要衝進來診間,結果被警方擋住。(你與醫生乙○○當時在從事何事?)我與醫生乙○○正在執行醫療其他病患。」等語(警卷第14頁)。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被告問:我在診間內是不是沒有怎麼樣,醫生就報警,並大聲一直喊報警,是否如此?)還沒有輪到被告,被告一直進來,醫生叫被告在外面稍等,但是被告屢勸不聽,被告一直進來。(被告問:醫生他不讓我看,我告訴他要讓我趕快看,趕快回家,讓我趕快打針回家睡覺,我爸爸還在外面等我,醫生說這個禮拜都在這邊不讓我打針,我就趕快去聯絡我的醫生,是否如此?)醫生沒有不讓被告看,因為前面還有其他病人,其他病人在治療,還沒有叫到被告,就是還沒有輪到你。」等語(本院卷第117頁)。

㈢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110 年4 月13日金門醫院急診區內外區走廊13(時間為20:54-21:23)(標的一)及等候區06(時間為21:50-22:00)(標的二),即被告丙○○當日在金門醫院急診室所在時間之行為(勘驗標的一即「急診走廊13部分」金門醫院所提供之光碟並無錄音,本院勘驗時以客觀情況描述。),勘驗結果如下:

⒈標的一

⑴檔名:〔急診走廊13〕0000-00-00 20.54.00

⑵螢幕內人物簡稱對照:

①楊:丙○○

②短髮淺紫外套護理師:甲護理師

③長髮全身紫護理師:乙護理師

④醫院急診保全:保全

⑤急診醫師:醫師

⑥醫院身穿黑白菊上衣、深色牛仔褲行政工作人員:行政人員

⑶勘驗內容如下:

①20:54:00 - 20:58:55兩名民眾帶一兒童就醫,其中一人進入診間後又走出,兩人一起在走廊上照顧孩童,留院觀察區座位上有民眾等候看診。此時楊從急診掛號處未經唱名逕直走向內科急診看診區門口,情緒狀態尚可(第一次闖入診間)對裡面觀望講了幾句話後又走向掛號處量血壓。期間兩名民眾交談,留觀區一名女性走進內科診查室診間接受看診仍有一人在留觀區等待。掛號處人員將文件遞入診間,甲護理師與兩名帶兒童民眾交代看診後續事宜。

②20:58:56 - 21:07:47楊從掛號處再次未經唱名走進急診內科診查室(裡面仍有病患在內就診)(第二次闖入診間),數秒後,先前進入看診女性與楊先後走出診間,楊走出後坐在留觀區低頭看手機等候。期間上述帶孩童之民眾帶孩童進入診間就診,就診完畢後離開。甲護理師拿文件給楊填寫,適才留觀區的人均已離開僅剩楊一人。填寫完後甲護理師與楊對話一陣後,楊直接隨甲護理師進入內科診查室(第三次闖入診間),此時保全從急診門口走至內科診查室門口,楊從診間走出至門口處往內眼神有力往診間內直視並與醫師說話理論,情緒有點激動,此時被保全輕拉出診間外,門口門簾被甲護理師拉上。楊坐回留觀區椅子上,甲護理師以手勢示意楊稍安勿躁,留於座位區。隨後甲護理師與行政人員輪流在走廊區照看情形。此時楊又未經唱名又直接闖入內科診查室(第四次闖入診間),行政人員與保全緊隨其後進入(在診間內約30秒),隨後被行政人員及保全帶出坐在留觀區,行政人員將門簾拉上,楊面部及雙眼直視診間內部,行政人員稍微離開走廊區時楊又闖入又反覆進出內科診療室理論,楊此時情緒激動(第

五、六次闖入診間),保全、乙護理師及行政人員緊隨其後。此段期間有一民眾看診被闖入,且此段期間醫師、行政、護理人員及保全皆因照看或制止楊之行為,看診流程無法正常運作。

③21:07:48 - 21:15:45承前,楊走出診療室後回坐在留觀區,保全在一旁照看,此時另有兩位民眾走入留觀區等候看診。楊坐在留觀區椅子上約莫2分鐘,乙護理師提醒保全注意楊,楊此時起身又闖入診療室與醫師理論(第七次闖入),乙護理師隨即從側門進入診間照看,保全尾隨其後將楊拉出,楊不願退出,情緒非常激動又往急診室內出言理論並看向診區內部,遭保全強行拉出後停留於走廊上,由保全、甲護理師在走廊照看、乙護理師在診間內照看,楊此時面對診間方向說話理論,趁保全轉身之際又衝進診間(第八次闖入診間),保全及甲護理師隨其後進入診間,出診間後與保全、甲護理師短暫對談後又在診間門口與內部的人理論,面部表情激動、手部肢體動作不間斷,隨後又進入診間(第九次闖入診間),甲、乙護理師先後向及急診大門張望,似乎在等待警察到來,隨後楊再被保全及護理師請出,楊又走往診間方向講話理論在門口駐足與醫師理論後又進入診間(第十次進入診間)反覆與醫師理論,此時甲護理師走往留觀區後收拾顯眼的椅子,過程約3分鐘,留觀區民眾開始用手機拍攝過程。楊後走回留觀座位區使用手機後,甲護理師在門口照看一陣後走往急診門口等待警察到來,楊又往診區內觀看理論數秒後走往急診大門停留約2分鐘後走出急診大門。此時一名外科急診醫師走向內科診間後有走出。嗣後乙護理師為等候看診民眾交代看診事宜,看診民眾先離開留觀區往掛號處方向辦理。此段期間行政、保全人員皆因楊闖入行為在旁照看,護理人員及醫師皆被打擾,護理人員有安全上顧慮不敢靠近等待警方到來,後來留觀區旁有人等候看診,且此段期間行政人員及保全皆因照看或制止楊之行為且楊內科診間門前打擾,看診流程無法正常運作。

⒉標的二

⑴檔名:〔等候區06〕0000-00-00 21.50.00

⑵發話人簡稱對照:

①丙○○:即被告

②楊父:丙○○父親

③員警:現場處理員警

④醫師:急診室現場看診醫師

⑶勘驗內容如下:

①21:50:00 - 21:54:30一位成年女性與一名孩童在急診診間外座位區等候並交談。護理師請成年女子批價及領藥,孩童在等候區等候。領完藥後兩位離開。

②21:54:30 - 21:11:38(丙○○與員警保全人員出現在座位區然後開始對話)丙○○:主任叫我打電話叫醫生開藥,副主任叫醫生開藥,叫我的主治醫師來啊。楊父 :(搭著丙○○的肩)去跟醫生會失禮。丙○○:我懶覺跟他會失禮。醫師 :罵髒話了,那我們繼續,我們有通報醫療暴力嗎?丙○○:我自己在這邊喊而已。醫師 :有沒有通報醫療暴力嗎?員警 :好了。丙○○:我又沒喊你。醫師 :員警先生…(無法辨識)丙○○:我跟我老父說關你什麼事(對著急診室的醫師說)?我跟我老父說關你什麼事?員警 :好了好了。醫師 :通報醫療暴力。丙○○:我跟我老父說關你什麼事?員警 :好了好了(並柔性將丙○○移往座位區)丙○○:我跟我老父說關他什麼事情?員警 :先出去先出去。先出去外面。丙○○:我在這裡難道不行嗎?員警 :啊你是要等誰?丙○○:我等醫生啊。員警 :等什麼醫生。丙○○:等我的主治醫師啊。員警 :主治醫師說要來?員警 :那你去那邊(指著離診間更遠的椅子)。丙○○:我為什麼,我為什麼要去那裡呢。你聽懂嗎?這裡是公共場所,我有我的自由,我有我的人權,對不對?我痛,我今天,剛好只有一個醫師,我當然是要,痛,我要,我要那個,不是他要怎樣就怎樣。你聽的懂嗎?員警 :你先冷靜一下啦。丙○○:對不對,我又沒有怎樣。他就,他就先要那個。我這禮拜就在這邊,你就都不要打針。員警 :好了。丙○○:對不對?丙○○:我說給你聽,如果我忍不住了呢?好幾次,好幾次整個人直接呆掉。他沒看,人沒死,對不對?員警 :好了。那個,不要再講了。沒關係。丙○○:對不對。我們就約定時間嘛,又不是…。員警 :好了。丙○○:今日較不痛,今日較不痛,我就晚上來,我比較久。員警 :這算行政嗎?(員警交談:我覺得我們還是看醫師的意見。)員警 :楊大哥,你的主治醫師是誰?丙○○:施彥晨。(音譯)員警 :施彥晨(音譯)。員警 :施彥晨是(問護理師)?護理師:他是北榮支援的醫師。員警 :他在金門嗎?護理師:不知道唉。員警 :他現在人有在金門嗎?(閩南語)丙○○:那個,主任,主任有跟他聯絡。員警 :剛才你是跟主任還是跟施彥晨聯絡?丙○○:跟他們副主任。員警 :所以你也不確定施彥晨在金門?丙○○:在金門,在金門。員警 :所以你也沒有直接跟他聯絡到?丙○○:沒有。員警 :啊,那要怎樣聯絡(問護理師)?護理師:因為他沒有值班啊,只有早上。丙○○:有啦,一個醫師一定有值班的啦。護理師:今天有值班嗎。丙○○:有啦,一個醫師一定有值班的啦,他們一人就是一星期的樣子。員警 :沒有啦,他現在沒有,他現在沒有在上班。丙○○:有啦。員警 :他現在在休息時間哪。丙○○:啊他們就值班啦,他們就24小時的啦。他們就,他們就,他們就。員警 :他們來支援,你說24小時就24小時喔。丙○○:他們就顧病人嘛。(丙○○點頭)就真的24小時。員警 :好啦,你不要激動啦。丙○○:他們就顧病人。員警 :你坐著。員警 :他們支援的,怎麼可能住院顧病人。他們支援的就是…。丙○○:不是啦。他們就顧病房跟所有的加護病房的病人啦,跟門診啦。他們就輪嘛。員警 :啊那個主任跟你說他什麼時候要來處理?丙○○:他叫我先打針,他說他叫他聯絡啊。員警 :先打針?丙○○:嗯啊。我又沒有怎樣,我,我說你上次為什麼。我在裡面,在醫療所,整個人快要爆炸。對不對,我當然可以說的啊。我也跟檢察官說啊。說我是犯人,我也是有我的人權啊。員警 :好了,好了,你先不要講話。丙○○:對不對。我有犯法,我如果有犯法,我給你們抓,但是我如果有痛,我也有我的人權啊。對不對。我也跟檢察官說,你如果認為我不能求生,那你給我判死刑啊、判死刑啊。(聽不清內容)員警 :你先冷靜,不要講話。醫生 :…我們要通報。啊,我們要通報ㄟ。我們要通報他就是現行犯。就直接帶走好不好。丙○○:我有什麼現行犯咧。丙○○:我又沒有怎樣,現行犯。醫師 :我們不管,我們要通報。丙○○:你通報你去通報啊,我又沒有怎樣。員警 :好了,好了。醫生 :我們要通報。員警 :好了。丙○○:你通報,你去通報。醫生 :我決定了,我們要通報。員警 :好了。丙○○:你去通報。我又沒有怎樣。我又沒有怎樣,你通報你。員警 :好了,好了,好了。醫師 :…就是要通報。丙○○:你去啊。醫師 :醫療法。丙○○:我又沒有怎樣。你通報,你通報啊。員警 :好了。丙○○:我又沒有怎樣。醫生 :我們直接醫療法。我們真的通報啦,好不好。丙○○:你通報,你通報啊。員警 :你坐下啦。醫師 :做筆錄,謝謝。帶走他,帶走他。丙○○:我有,我有,我有,有嗎?醫生 :就現行犯啊。丙○○:什麼現行犯。現行犯的定義你知道嗎?員警 :好了。坐下。醫師 :這樣不算暴力行為嗎?丙○○:什麼暴力行為。員警 :坐好。任何人不會在這醫院裡面這樣,像你這麼激動,你就冷靜就好,你這樣就是妨害醫療行為的執行,醫療法真的是可以把你帶走。他沒有說錯。丙○○:我,我有怎麼樣嗎?他有。員警 :有啊,你現在這麼激動,你影響到這邊所有的病人了。坐好,坐好,好了。丙○○:哪一個影響到,他不讓我看病,我不能說嗎?員警 :可以了,帶走了。坐下。好了啦。楊父 :好啊,不要跟他這樣啦。員警 :走流程,該給醫師,就先給醫師。楊父 :跟他會個失禮。好啦,我們回去了啦。丙○○:我,為什麼不讓我看病,我不能說嗎。楊父 :你跟他會個失禮。丙○○:我為什麼,我不要。楊父 :你不要。楊父 :啊他也堅持,你也堅持,阿捏不行。丙○○:沒關係啊。醫生 :還是我們,如果員警這樣,還是我們打電話給所 長。問一下可不可以執行一下。員警 :可以啦。醫生 :對啊,趕快嘛。丙○○:我又沒有做什麼,你要給我怎樣,我又…。員警 :你不可能沒有怎樣。指向丙○○的父親)沒有怎樣的是這位大哥,從頭到尾坐在這邊,他才叫做沒有怎樣。丙○○:我痛,我不能說嗎?員警 :好了。員警 :你現在不是針對你的身體健康在說,你現在是在大聲而已。丙○○:我痛我不能說,他就可以大聲,我不能大聲。員警 :沒有啦,你比較。走啦,走啦,先出來啦。來啦。(丙○○與員警邊走向急診室大門方向,年輕保全跟在後方走,向急診室大門方向走。)員警 :人家是醫生在這邊看病,啊你是?。丙○○:他哪裡在看病。他哪裡在看病。(丙○○的父親起身,朝急診室大門方向走去)員警 :好啊,好啊。冷靜一下。啊他是醫生,你是誰。對不對。丙○○:所以醫生可以這樣就對了。所以醫生可以這樣就對了。員警 :醫生有對你怎樣嗎?丙○○:我有給他做什麼嗎?員警 :你現在在這邊大小聲,醫院就不可以大小聲,你知道嗎。丙○○:醫生就可以大小聲?員警 :醫院是來這邊看病。丙○○:他不讓我看,我不能說嗎?他不讓我看病,我不能說嗎?(丙○○被帶離急診室,邊走邊喊)此段期間,丙○○與急診室醫師對話時情緒激動、手部動作不斷,音量過大接近吼叫,就是否有無妨礙醫師執行醫療行為對嗆,無法理性溝通。

㈣上開證人乙○○醫師、甲○○護理師之證詞與上揭本院勘驗結果互核相符,應可採信。至證人乙○○醫師於警詢中陳稱其於發生本案之後,因為情緒受到影響,而取消後續的診療,請另外一位醫師代班乙節,是否確有此情,經本院函詢金門醫院,該醫院函覆稱:「查本院110年4月13日急診夜診業務,係由乙○○醫師及江林奇醫師值勤,因高醫師於當日值勤期間遭受病患丙○○言語攻擊,除無法續行醫療業務外,尚因情緒衝擊而向本院尋求醫療協助,上開醫療暴力及就診期間,其相關醫療業務係由江醫師協助及支援,爰檢附本院110年4月排班表及高醫師病歷各乙份供參。」等語,此有金門醫院111年1月18日金醫職字第1111000329號函及所檢附之乙○○醫師急診病歷、醫囑單、處方明細、病歷記錄、110年4月份急診內外科班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57至65頁),依上揭病歷資料之記載,被害人乙○○醫師確於本件案發後,因於工作時遭到言語肢體暴力脅迫,出現身心恐懼、心悸、無法工作之症狀;且依本院上開勘驗結果及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可見當時急診室尚有其他醫護人員與患者、家屬在場,而證人乙○○醫師確因被告上述行為打斷其為其他病患施行之治療行為,堪認被告之上開行為,已妨害被害人乙○○醫師、甲○○護理師醫療業務之執行至明。

㈤至公訴意旨雖指出被告於本件案發時,對乙○○醫師以男性生殖器官「懶覺」(閩南語音)之不雅言詞辱罵乙情,惟依上揭標的二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於案發時會說出「懶覺」(閩南語音)乙詞,係其父親要其向醫生道歉,被告不願意,才向其父親表示:「我懶覺跟他會失禮(閩南語音)」等語,足認上開言詞係案發時被告與其父親間之對話,並非被告以該言詞辱罵醫師,是起訴書中關於此部分之事實,應予排除。另被告聲請傳喚證人乙○○醫師到庭對質詰問部分,因本件事證已明,而無傳喚證人乙○○醫師到庭作證之必要,併此敘明。

㈥綜上,足認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為使醫療人員同意讓其施打鎮靜安眠藥,因不耐久候,竟多次逕自出入診間並屢勸不聽,及作勢欲衝入診間衝撞乙○○醫師,顯係因同一個生活事實,基於一個單一犯意,在時空密接之環境下,接續為之,且侵害相同之社會安全法益,而論以接續犯。

㈡被告前於107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城簡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7月19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本院卷第139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庭呈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7號執行卷宗所附之執行筆錄、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5至96、143至203頁),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應區分行為人所犯情節,裁量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以避免因一律適用累犯加重規定,致生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之罪質與本案接近,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能力較為薄弱,猶有矯正之必要性,認就本案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就被告所犯本件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使醫療人員同意讓其施打鎮靜安眠藥,不耐久候,本應以理性態度溝通,或循正當途徑反應意見,然其未思以此等方式解決,竟當場妨害醫療業務之正常運作,損害醫病關係,影響其他病患就診權益,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否認犯行,顯見其就本案事發經過之供述避重就輕,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難認其已有悔悟之心;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具有大學畢業之學歷,未婚,有一17歲之兒子,現與父母、兄妹同住(本院卷第124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能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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