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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弘能魏玉英黃俊偉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虎航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邱水山
被告
徐萬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110年度偵續一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水山、徐萬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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