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虎航食品有限公司、邱水山、徐萬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虎航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邱水山 被 告 徐萬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續一字第1號、110年度偵續一字第2號),業經本院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