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虎航食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被告
- 邱水山
- 被告
- 徐萬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110年度偵續一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水山、徐萬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