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虎航食品有限公司、邱水山、徐萬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虎航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邱水山 被 告 徐萬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續一字第1號、110年度偵續一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水山、徐萬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