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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1號

偽證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弘能黃俊偉魏玉英

自訴人
謝清彥
被告
湯繼中 (年籍、住所均不詳)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謝清彥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7日送達自訴人,有本院前開刑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未予補正,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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