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1號
- 自訴人
- 謝清彥
- 被告
- 湯繼中 (年籍、住所均不詳)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謝清彥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7日送達自訴人,有本院前開刑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未予補正,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