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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信旗林敬展林家賢

原告
呂培光
原告
呂聿堂
原告
呂聿庭
原告
呂聿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被告
李紫潔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被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呂培光、呂聿堂、呂聿庭、呂聿心對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被告李紫潔過失致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李紫潔、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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