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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魏玉英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哲生
被告
易全影音有限公司
代表人
解務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哲生、易全影音有限公司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應為112年11月10日之筆誤)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85,500元、3,643,753元分別為被告金哲生、易全影音有限公司所有且係渠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金哲生、易全影音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3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時間為1年(111年11月11日起至112年11月10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偵查、執行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85,500元、3,643,753元係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供承在案(見偵534卷第192頁),並有金門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見偵534卷第201頁、第211頁)、金門地檢署收受扣押款通知及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偵534卷第203-204頁、第209-210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金額 1 金哲生 85,500元 2 易全影音有限公司 3,643,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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