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哲生
- 被告
- 易全影音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解務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哲生、易全影音有限公司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應為112年11月10日之筆誤)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85,500元、3,643,753元分別為被告金哲生、易全影音有限公司所有且係渠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金哲生、易全影音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3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時間為1年(111年11月11日起至112年11月10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偵查、執行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85,500元、3,643,753元係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供承在案(見偵534卷第192頁),並有金門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見偵534卷第201頁、第211頁)、金門地檢署收受扣押款通知及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偵534卷第203-204頁、第209-210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金額 1 金哲生 85,500元 2 易全影音有限公司 3,643,753元